廣東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中的民法典考點分析
努力上岸
廣東省統考法律知識題為每年必考題。近年來,一個比較新的法律考點是民法典問題,例如:
2021年廣東省縣級常識測試第24題:
民法典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下列內容,民法典沒有規定:
一、保險業務監管
B、禁止高空投擲物品
C. 勇于彌補
D、保護個人信息
2020年廣東省縣級以上常識考試第25題:
《民法典》全面系統地整理和匯編了我國現行不同時期制定的民事法律規范。下列法律規范不屬于民法典的范圍:
A.物權法
B.婚姻法
C.公務員法
D. 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卷1260條。
各部分包括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等。
1. 一般規定
第一條“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并管轄民法典的各個子部分。第一部分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編纂體系化的要求,對個別條款的案文進行了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至民法典草案末尾。第一部分共10章204篇文章。主要內容是:
(一)關于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被作為重要立法宗旨,體現了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同時規定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關于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它們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民法典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制度,并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者作出了規定。結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規定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看管的,居民被監護人居住的村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顧措施)。二是法人。法人是依照法律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典規定了法人的定義、設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性規定。它還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殊法人三類法人作出了具體規定。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民法典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解散和清算作出了規定。
(三)關于公民權利。保護公民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章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和財產權。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作出了總則,管轄所有單項知識產權法律。同時,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公民權利的取得和行使的規則。
(四)關于民事訴訟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章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和代理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設立、形式和生效時間。二是規定了意思表示的效力、方式、撤銷和解釋。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四是規定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效力、類型等內容。
(五)關于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限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保障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鼓勵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愿緊急情況等作出了規定。對救助等特殊民事責任問題作出了規定。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法律效力、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等。三是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單位、起止點和延長期限。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利。物權法律制度規范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基本民事制度之一。第二部分由5個子部分、20章、258條組成。主要內容是:
(一)關于一般原則。第一部分為總則,規定了產權制度的基本規范,包括平等保護等產權基本原則、產權變動的具體規則、產權保護制度等。
(2)關于所有權。所有權是財產權的基礎。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部分規定了所有制,包括所有者的權利、征收和征收規則、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相鄰關系、共同所有制等基本所有制。針對近年來廣大群眾反映的業主大會設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結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根據現行產權規定,這部法律進一步完善了建筑物業主差別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對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幫助。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的投票門檻,并增加緊急情況下維修資金使用的特別程序。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收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理由中加上“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必須執行的規定政府應積極配合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配合。
(三)關于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部分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民法典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產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規定,增加土地經營權規定,刪除農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要求。作出規定,滿足“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需要。鑒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進行,《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作出了統一規定。三是為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新增“居住權”用益物權。補充明確,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設立的,居住權持有人有權按照合同或者遺囑登記后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居住需要。
(4)關于擔保權。擔保權是指為保證債務履行而設立的財產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部分對擔保權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擔保權的含義、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等通用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具體規則。一是擴大擔保合同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保留所有權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規定。二是刪除擔保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出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通用條款。四是明確擔保權實現的統一補償規則。
(5)關于占有。占有是指對不動產或動產的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第五部分規定了占有的調整范圍、擅自占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原財產和利息的返還以及占有的保護。
3. 合同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完善了合同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一般規則。第一部分為總則,規定了合同成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的一般規則,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總合同制度:通過規定非合同債務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債務履行規則等,完善債務法一般規則。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成立規則,增加了委托合同的具體條款,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成立制度。三是結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完善國家訂購合同制度,規定國家基于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需要下達國家訂購任務和指導方案時,需要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合同時約定權利和義務。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未履行報批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民法典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完善了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制度。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情勢變更制度。六是完善代位權、解除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債權人保護,細化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制度,完善債務清償和抵銷規則。新增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七是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保證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
(二)關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廣泛應用于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為適應實際需要,第二部分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吸收了擔保法關于擔保的內容,增加了擔保合同。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的需要,增設了保理合同。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突出問題,新增物業服務合同。四是在合伙合同中增加規定,將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民法通則。
第三部分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還對其他典型合同進行了完善:一是對買賣合同進行了完善,完善了檢驗期限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的規定。二是為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三是落實黨中央建立租購平等的住房制度要求,保障承租人利益,增加住房承租人優先權。四、針對近年來旅客運輸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占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問題,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危及運輸安全,為維護正常運輸秩序,民法典細化了旅客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是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關于準合同。無故管理和不當得利都是債法性質的一部分,與合同規則不同。第三節“準合同”分別規定了無故得利和不當得利管理的一般規則。 。
4. 個人權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因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它們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公民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內容是:
(1)關于一般規定。第四部分第一章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第一,明確人格權的定義。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三是規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第994條)。四是明確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二)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它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并就實踐中社會較為關心的有關問題作出了針對性規定:一是為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衛生服務業和鼓勵遺體捐獻慈善事業,將民法典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納入本法,制定器官捐獻基本規則。二是規范與人類基因、人類胚胎等相關的醫學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循的規則。第三,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民法典》在總結現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三)關于姓名權和姓名權。第四部分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的具體內容,規定了民事主體尊重和保護他人姓名權的基本義務:一是規定了自然人選擇姓氏的規則。二是明確,對于筆名、藝名、網名等具有一定社會聲譽并被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眾混淆的,參照姓名權、姓名權保護相關規定到。
(四)關于肖像權。它規定了肖像權的內容和肖像使用許可規則,明確禁止侵犯他人肖像權: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和聲音,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侵犯他人人格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該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侵犯他人肖像權。并參照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其次,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系,民法典結合司法實踐,規定了肖像權合理運用的規則。三是從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合同的解釋和終止作出了規定。
(五)關于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四編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一是為了平衡個人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關系,《民法典》作出了以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并確定行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核查義務。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不真實、侵犯其名譽權的,有權要求更正或者刪除。
(六)關于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在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有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出了具體禁止事項。侵犯他人隱私權。行為。二是明確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系。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保護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5. 婚姻與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的基本規范。主要內容是:
(1)關于一般規定。第五部分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F行婚姻法的規定:一是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家庭文明建設、更好弘揚家庭美德的重要講話精神,規定家庭應當樹立良好的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支付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貫徹到收養工作中,將最有利的原則貫徹到收養工作中。已添加到被收養者。三是明確親屬、近親屬、家屬范圍。
(2)關于婚姻。它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規定了婚姻制度,完善了相關規定:一是被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限起算點由“婚姻登記之日起”改為“從強制終止開始。”今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將不再被視為禁止結婚,并相應增加,如果一方隱瞞患有嚴重疾病,另一方可以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3)關于家庭關系。它對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規定,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相關內容:一是明確了夫妻之間連帶債務的范圍。丈夫和妻子?,F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否認訴訟。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保護。作為民法基本法,《民法典》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范。
(四)關于離婚。第五部分第四章規定了離婚制度,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一是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申請離婚登記后三十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久調不判”的問題,增加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再次,準予離婚。三、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現行婚姻法規定“哺乳期子女原則上由乳母撫養”改為“兩歲以下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 ”以增強可操作性。四是將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夫妻納入離婚經濟補償適用范圍,加強對承擔家庭義務較多一方的權益保護。五是增加“其他重大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五)關于收養。第五編第五章規定了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有效性、收養關系的終止,并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一是擴大了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者。未成年人的收養僅限于十四歲以下的人,并已修改為包括所有符合要求的未成年人。二是配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調整,將收養人不得生育子女的要求改為收養人不得生育或只有一個子女。三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增加了收養人的條件,包括“無犯罪記錄、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收養評估等要求。依法。
6. 繼承
繼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后財富繼承的基本制度。民法典根據人民群眾辦理繼承的實際需要,對繼承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內容是:
(1)關于一般規定。第六編第一章規定了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重申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
(二)關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處理遺產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等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制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范圍和繼承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一條規定,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繼承權。將通過代位繼承。
(三)關于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按照死者生前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對遺囑繼承制度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真正尊重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四)關于遺產的處理。第六部分的第4章規定了房地產處理的程序和規則,并進一步改進了基于當前的繼承法與房地產處理相關的系統:首先,添加房地產管理員系統。第二個是改善遺產支持協議制度,適當擴大護理人員的范圍,并澄清,除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可以成為照顧者。第三個是改善未秘密繼承的所有權制度。
7。侵權責任部分
侵權責任是民事臣民侵犯他人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后果。主要內容是:
(1)關于一般規定。第7部分的第1章規定了侵權責任歸因的一般規則,多數侵權的責任以及減少或免除侵權責任。
(2)關于損害。第7部分的第2章規定了侵犯人權和財產權的賠償規則,精神損害的賠償規則等。
(3)負責實體的特殊規定。第7部分的第3章規定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侵權責任,公民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及其監護人,雇主的侵權責任,侵權網絡責任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義務等。
(4)關于各種特定的侵權責任。第7部分的其他章節提供了有關產品生產和銷售領域侵權責任規則的具體規定目前的侵權責任法的基礎,相關內容得到了進一步改進:首先,改善生產者。第二個是澄清交通事故損失的賠償順序。第三個是進一步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澄清醫務人員的相關解釋義務,并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四個是實施習近平對生態文明的想法,增加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補償系統,并清楚地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維修和補償規則。第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提高高風險責任,并明確表明那些擁有或使用高度致病的危險物質并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改善高空拋物線對象的管理規則。
八、附則
“補充規定”的最后一部分闡明了民法法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的一般原則,收養法,保證法,合同法,財產法,侵權法和一般原則的關系民法。
結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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