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這些規定你必須知道
夫妻一方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有效,但夫妻一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限制配偶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法典》第1064條
因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后一方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所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意見】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日常家務代理制度。日常家務代理是夫妻之間基于配偶身份而進行的相互代理,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中,是婚姻家庭編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基本內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務事務范圍內與第三人發生民事關系時,有權依法相互代理;配偶一方在日常家務代理范圍內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時,無須表示代理權,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也可以以雙方的名義,或者以對方的名義;配偶一方該行為的后果,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日常家務代理權雖然是因夫妻關系而產生的法定代理權,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現在財產上的利益。因此,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具有日常家務代理權一方所形成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債權人是否善意,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防止將日常家庭代理權中形成的借貸推定為連帶債務,擴大債權人善意債務的范圍。有觀點認為,夫妻雙方均具有日常家庭代理權,債權人無從得知借貸是否用于家庭需要,要求債權人舉證不合理,主張將日常家庭借貸直接推定為連帶債務。這種推定理論,實際上是將借貸用途作為債權人唯一需要證明的內容,忽視了債權人的善意舉證責任,從而得出債權人無力舉證、不承擔舉證責任的錯誤結論。
在日常家庭借貸中,債權人主張一方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該債務用于家庭需要;二是債權人善意認為該債務用于家庭需要。債權人要么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需要,要么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債務用于家庭需要,否則其主張無法得到支持。日常借貸也可以是惡意的,如果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如債權人借給夫妻一方2000元用于在賭場賭博,將直接被推定為共同債務。
但如果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債權人既不能證明其將賭資借出賭場“用于家庭需要”,也不能證明其向賭場內其他人借款是出于善意并且“有理由相信該筆款項用于家庭需要”,則該筆借款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推定理論的最大缺陷在于錯誤地假定日借債權人都是善意的,擴大了債權人善意債務的范圍。另外,日借小額貸款的舉證責任也存在漏洞,也可能導致大額貸款被分解為小額貸款,轉化為夫妻合法的連帶債務。
如果沒有債權人善意債務規則,夫妻債務的內外判斷標準、舉證責任、清償規則就無法確立,夫妻內外責任難以協調。將夫妻一方借款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做法,就是債權人善意債務適用不平衡的結果?!睹穹ǖ洹穼嵤┖?,必須適用債權人善意債務規則,避免債權人對家庭日常借貸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做法。
2、判斷是否屬于債權人的善意債務,應根據債務數額和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在判斷夫妻間日常家庭事務性小額借貸中債權人是否善意時,應堅持從寬原則。因為日常借貸中債權人識別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需要相對困難。日常借貸中善意債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明顯不用于家庭需要的違法、不合理借貸,堵塞大漏洞,避免將不合理的大額拆散為小額,將小額轉化為合法債務,使小額借貸成為大額借貸的“漏斗”。因此,對于小額借貸,只要債權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借貸中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一般可以認定為善意借貸。
在判斷夫妻一方大額借款中債權人是否善意行事時,應當堅持嚴格原則。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對大額借款負有共同責任時,首先要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家庭需要,如果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家庭需要,則必須證明有理由相信該筆借款是夫妻雙方同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該筆借款是夫妻雙方同意的”的證明必須有具體事實作為支撐,并達到較高的可信度,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