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城關區西餐 2021年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醋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公布
【定性及加工依據】
該公司生產經營抽檢不合格的食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790元; 2、沒收召回不合格食醋1906瓶(800ml/瓶); 3、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應對其出廠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該公司生產的多批次食品經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消費者健康造成一定危害。該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三:某企業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案例介紹】
2021年5月19日,通渭縣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收到編號為212的投訴單。根據投訴人的回復,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持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公司辦公室的樣品架上擺滿了各種預包裝的小雜糧,其中包括3袋“某”燕麥面。外包裝標注:凈含量:2.5kg;生產日期:見封口;生產許可證號:SC034;儲存條件:儲存于陰涼干燥處;生產企業:定西市某有限責任公司;地址: ***。該公司向拼多多平臺上的“某甘肅特產”店銷售了61個包袋。經核查,該公司銷售的“X”牌燕麥面外包裝袋上未標注質量等級。該公司于2021年3月5日開始生產共計64袋“A”牌燕麥面,經檢查發現該批次面粉外包裝未標注食品級,已不再生產。 2021年5月8日,61袋被賣給甘肅某專賣店。
【定性及加工依據】
依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11.4質量(質量)等級;食品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對質量(質量)等級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標注質量(質量)等級,并在該企業生產的產品“某”燕麥面外包裝上標注內容不符合標簽上應說明的內容。相關規定。根據上述事實,該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法律、食品安全法規或食品安全“其他應當按照標準標注的事項”,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食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收入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添加劑貨值一萬元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添加劑貨值一萬元以上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貨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直至領取許可證。撤銷; (二)生產經營未標識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1、查獲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某”牌燕麥面3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八十三元(183.00元);
3.處以人民幣5,000元(5,000.00元)罰款。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消費者投訴食品標簽的典型案例。食品標簽的基本功能是通過清楚、準確地描述所標注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者名稱等,向消費者科學地傳達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標簽是消費者獲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最直接的途徑。消費者可以通過標簽了解食品名稱、食品成分、保質期、生產廠家等。經調查,發現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也沒有產生不良后果。我局作出上述決定,本著“刑罰相適應”的原則。同時責令生產企業整改,避免因類似問題造成不當損失。我局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責令生產者退款并向消費者道歉,有效保護了消費者權益,增強了生產者法治意識,維護了食品安全環境。
案例4:隴西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純凈水時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
【案例介紹】
2021年4月27日,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隴西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未發現《檢測報告》、《自檢報告》該公司2021年生產的純凈水報告》及銷售記錄。目前,涉案各方無法提供上述材料,執法人員出具了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改正通知書依法向當事人發出《(長)市建科改字[2021]直8號》,要求當事人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健全各類臺賬。 2021年5月14日,執法人員依法對隴西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驗收。檢查中,未發現該公司近期生產的純凈水的檢驗報告、自檢報告和銷售記錄。該公司也未提供現場檢驗報告。輸出以上材料。經分管領導批準,對該公司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定性及加工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三款和《甘肅省行政處罰裁量條例》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決定依法對該公司從輕行政處罰。懲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以以下處罰:罰款5000.00元。
【案例分析】
該公司在隴西生產、銷售某種純凈水,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已成為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于該公司首次違法,不存在主觀故意,公司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端正態度,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不良后果。已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事后積極采購檢測試劑,做好自身準備。經檢查,決定依法對公司從輕行政處罰。
案例5:威遠縣某百貨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
【案例介紹】
根據威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抽檢計劃,2021年3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威遠縣一家百貨商店銷售的豆芽進行國家食品安全抽檢。 2020年4月9日,蘭州海關對樣品出具的技術檢驗報告單(編號:WY2021 0230)檢驗結論為: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規定》( 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經局領導批準,案件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威遠縣公安局。經審查,威遠縣公安局不予受理,并于2021年5月8日將案件退回我局。
經查,抽查的豆芽是當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從臨洮南苑市場門口隨機購買的,共購買10公斤。收購價1元/斤,銷售價1.5元/斤。未要求購買備注。截至2021年4月12日,該批豆芽已銷售并食用。共銷售3公斤(其中抽檢1.6公斤),違法所得4.5元。剩下的8.4公斤被工人偷走,因為客戶家正在蓋房子。食用。
【定性及加工依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芽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小食品作坊、小經營店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小型經營商店、小攤位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下列罰款: (一)沒收違法所得4.5元; 2、罰款3000元。
【案例分析】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履行進貨檢驗義務。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禁止在豆芽生產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禁止在豆芽生產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禁止在豆芽生產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 ,2015),4-氯苯氧基乙酸鈉是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的,但豆芽生產經營者受利益驅動,不斷添加非法地。近年來食品抽檢中,豆芽不合格率較高,給人們的健康帶來隱患。為此,應加大食用農產品產地檢驗力度,加大對市場豆芽的抽檢批次,防止不合格豆芽從市場流向餐桌。
案例6:劉某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儲存、銷售
【案例介紹】
2021年4月28日,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劉某經營的店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32包北極雪面與有毒物質(農藥)混存銷售。 )在其容器上。現場查獲四類有毒物質(農藥)163瓶(袋、箱)(其中:乙草胺30瓶、芐嘧磺隆40袋、溴鼠靈43箱、甘草酸、異丙胺鹽50瓶)。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上述產品并立案偵查。
【定性及加工依據】
劉某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小食品作坊、小商鋪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與有毒有害物質一起儲存、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甘肅省小食品作坊、小商鋪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責令劉某沒收面條32包、有毒有害物質(農藥)163瓶(袋、箱)。 )認為其違法經營,被處以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
本案中,劉某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作坊和小商鋪監督管理條例》中關于食品儲存的規定,存在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安全隱患。在農村和邊遠地區,食品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擅自買賣農藥,有毒有害物質儲存和管理等問題突出,食品安全風險較大。本案查處,依法嚴厲打擊了劉某不按規定儲存食品的行為,有效提高了農村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案例7:某餐廳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案例介紹】
2021年3月15日,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一家餐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店內共放置25個包裹、2個黃油牛奶面包。店內廚房操作間的面包架。已超過保質期(規格為6片/包,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保質期為30天)。在該店倉庫合格食品區,還發現7盒超過保質期的黃油牛奶面包(每盒規格為6塊/包*24包,其中一盒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14日,另6盒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保質期為30天)。上述面包廠家均是青海某食品公司生產的。執法人員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獲上述非法經營食品。
經查,該餐廳于2020年5月在我局注冊,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2021年3月14日,該餐廳從蘭州市城關區焦家灣某西餐原料經營部采購奶油牛奶面包共計8箱。每盒進貨價為53元,其中1盒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14日,另外7盒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保質期為30天。購買時,上述面包已超過保質期。購買后,當事人用過期的面包在他的店里制作了漢堡。截至查獲時,當事人已使用上述3個過期面包制作新鮮蔬菜脆皮雞漢堡,并以每個9元的價格向店內顧客出售。 。本案涉案價值424元。
【定性及加工依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立即糾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食品黃油、牛奶面包193包、2個,并處5萬元行政處罰。 。
【案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經營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非法食品經營活動,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為全縣人民創造了安全放心的飲食環境。
案例8:臨洮縣某調味品批發部門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案例介紹】
2021年5月19日,執法人員在批發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店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經查,對方獲得違法所得6500元。 2021年5月2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但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聽證。
【定性及加工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法。”根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有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驗。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一萬元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處貨物價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臨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非法經營食品;沒收違法所得6500元;并處罰款6.5萬元。懲罰。
【案例分析】
1.應當認真、準確報告違法所得。涉案產品被退回的,不應作為違法所得處理。當事人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已被退回。最終,在計算違法所得時,要綜合考慮,精算細算,做到準確。
2. 法律適用正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就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法主體為批發部門,經營規模之大,超過了小食品店的標準。因此,不應適用《甘肅省小食品作坊、小經營店、小攤位監督管理條例》,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定性案由并適用法律時,要綜合考慮,列出所有違反的法律、法規和依據。
3、過程嚴謹,證據確鑿。本案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注重證據獲取和證據鏈構建,辦案流程嚴謹。通過照片、票據等多種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數額在萬元以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處罰條件,并處以罰款65000元。
案例9:漳縣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但未審核網絡食品經營者許可證。
【案例介紹】
2021年2月,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外賣”平臺經營的17家燒烤戶進行日常網上檢查時,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缺失,且證件未上傳。漳縣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是“漳縣五陽鎮某外賣”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臺提供商。執法人員在檢查漳縣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并未提供網絡餐飲服務。并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2020年,我局已約談該企業負責人,并就未整改、過期、許可證不符、未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等問題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定性及加工依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一萬元罰款。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案例分析】
隨著食品行業互聯網平臺的瘋狂增長,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網絡食品安全的負面報道和投訴也成倍增加。本案中,“漳縣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合作伙伴和漳縣第三方平臺提供商,并無主觀惡意,但“食品安全無小事”。 ”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未履行審核義務的,進行處罰。下一步,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我局將繼續加大對“美團”、“餓了么”等食品網絡平臺經營者的監管力度,開展數據信息研判,規范網絡訂餐配送行業。
案例10:定西市某乳品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例介紹】
2021年4月12日,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X”牌酸酸果味飲料進行抽檢(生產日期:4月1日、4月6日) 2021)。經檢驗,細菌菌落總數不符合GB7101-2015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食品。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調查,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控制不嚴格,未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管理規范》中的程序進行。消毒過程。 2021年,本案調查于6月3日終結。2021年6月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通知書》((安)市監防公告[2021]44號)。結果是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并處罰款5萬元。罰款、沒收共計5.09萬元。目前案件正在處理中。
【定性及加工依據】
定西市某乳制品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共計罰款509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當事人為定西市某乳品企業,生產過程控制不嚴,消毒流程不嚴格,導致抽檢不合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案的處理將對食品生產企業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意識,規范其生產環節風險點的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的發生。